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05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十道121号。
法定代表人:原立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琪,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华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双阳区长春双阳经济开发区长平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宇。
申请人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华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10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华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030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因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故申请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华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华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0309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耿 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世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