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05号之二
原告: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十道121号。
法定代表人:原立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琪,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华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双阳区长春双阳经济开发区长平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宇。
原告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华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耿 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世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