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5民初559号
原告:长春市杭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省华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阳区长平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长春市杭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华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杭鸿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华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杭鸿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为1192元,由长春市杭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