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华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申字第8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住九台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华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廖长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华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四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杨敏
代理审判员*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贾云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