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华鹏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82执异8号
本院在执行华鹏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名下党费专用账户(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溪支行营业部开立的119907045456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同年3月5日,异议人以本案已移送至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处理,其对保全行为提出的异议亦应由该法院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曹顺贵 人民陪审员  何怀珍 人民陪审员  张建凤
法官 助理  杨海燕 书 记 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