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2执358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苏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江苏华鹏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华鹏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有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有能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02民初7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02执358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牛利梅
审判员 李新庄
书记员 刘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