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822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松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庐江县金昌井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陈更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庐江县金昌井巷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庐江县金昌井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庐江县金昌井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庐江县金昌井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庐江县金昌井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陈纳新
审判员 程 峥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