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金昌井巷有限公司

某某与庐江县金昌井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24民初4294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金昌井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街道(冶父山镇综合文化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81089481D(1-1)。
法定代表人:陈更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卫东,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庐江县金昌井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被告金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金昌公司支付***工资93000元[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爆破工程师职务津贴及五险一金补贴36000元(3000元/月×12个月);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爆破工程师职务工资21000元(9000元+12000元);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建造师职务工资36000元(4500元/月×8个月)]。本案诉讼费用由金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7年1月15日进入金昌公司从事爆破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2000元,其中基本工资9000元,职务津贴及五险一金补贴3000元。2018年5月23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由***在职务内兼职建造师工作,月工资4500元。此后***一直尽职尽责工作,金昌公司发放了***2017年的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及五险一金补贴;2018年度只发放了12月份之前的基本工资,拖欠了职务津贴及五险一金补贴;2018年12月份、2019年1月份爆破工程师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及五险一金补贴未发放;建造师职务工资一直未发放。2019年1月31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诉求拖欠的上述工资经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特提起本案诉讼。
金昌公司辩称,2018年5月23日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间与同一单位只能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双方履行的是第一份劳动合同,***主张建造师职务工资没有事实根据。金昌公司欠***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爆破工程师基本工资18000元同意支付。***主张爆破工程师职务津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约定五险一金补贴违反社会保险法强制性规定,且金昌公司已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本案劳动纠纷经仲裁后,因金昌公司得知***已经先行起诉,故没有主动起诉。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一、***于2017年1月15日进入金昌公司从事爆破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从2017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止(无试用期);***月工资12000元,其中基本工资9000元,职务津贴及五险一金补贴3000元;工资支付形式为现金支付,公司财务紧张时,至少保证基本工资9000元按月发放,相关补贴可分期分批发放,周期不大于6个月;社会保险费由***个人自行缴纳,费用包含于金昌公司给予的职务津贴及五险一金补贴3000元之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8年5月23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由***在职务内兼职建造师工作,月工资4500元。2019年1月31日***与金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期间,金昌公司全额发放了***2017年的爆破工程师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及五险一金补贴;2018年度只发放了12月份之前的爆破工程师基本工资9000元/月,未发放职务津贴及五险一金补贴3000元/月;2018年12月份、2019年1月份爆破工程师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及五险一金补贴24000元未发放;建造师职务工资4500元/月一直未发放。***陈述双方约定的五险一金补贴就是住房公积金补贴。
二、***向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金昌公司支付***工资93000元[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爆破工程师职务津贴及五险一金补贴36000元(3000元/月×12个月);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爆破工程师职务工资21000元(9000元+12000元);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建造师职务工资36000元(4500元/月×8个月)]。该委经审理查明认定,***主张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爆破工程师基本工资18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金昌公司应当支付***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建造师职务工资36000元;双方约定的五险一金补贴违反社会保险法强制性规定,住房公积金补贴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立案管辖范围,***未提供证据证明金昌公司应当支付其职务津贴,***主张职务津贴及五险一金补贴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该委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庐劳人仲案字第211号仲裁裁决:1、金昌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54000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与金昌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书》均合法有效,金昌公司认可***职务内兼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兼职的建造师职务工资36000元(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1月31日,4500元/月×8个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支付***爆破工程师职务津贴及五险一金补贴3000元/月,但未区分职务津贴及五险一金补贴的具体数额,本院酌定为各半数额。金昌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有理由不支付***爆破工程师职务津贴,故金昌公司应当支付拖欠的***爆破工程师职务津贴16500元(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1500元/月×11个月)。金昌公司应当及时支付***2018年12月份和2019年1月份未发放的爆破工程师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21000元[(9000+1500)×2个月]。上述三项合计金额73500元。***与金昌公司之间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庐江县金昌井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7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愿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