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金昌井巷有限公司

某某与庐江县金昌井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702民初1001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庐江县金昌井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庐江县金昌井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