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三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何天明、泸州三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04财保46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三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79823114M。
法定代表人:章怀银。
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章怀银,男,汉族,1974年2月21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泸州市宏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14542259G。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四川川南大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757766137。
住所地:四川自贸区。
申请人***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泸州三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章怀银价值160000元的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川南大市场有限公司应付***119000.52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泸州三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章怀银价值16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川南大市场有限公司价值119000.5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1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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