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三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何天明与泸州三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章怀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04民初3069号
原告:何天明,男,汉族,1974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三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79823114M。
法定代表人:章怀银。
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章怀银,男,汉族,1974年2月21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泸州市宏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14542259G。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天明诉被告泸州三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章怀银、泸州市宏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完毕所有还款义务,原告何天明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天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3元,减半收取2646.5元,保全费1915元,合计4561.5元,由原告何天明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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