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与马鞍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504民初3062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法,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亮,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鲁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建园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建园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古建园林支付欠款192700元和按年利率4.75%自2017年11月26日计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古建园林尚欠原告劳务费192700元,此款经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古建园林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日,古建园林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到***在南京水利科学院(当涂试验基地)景观绿化工程养护人工工资192700元整”。古建园林在欠条上签章。
本院认为,被告古建园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古建园林欠款事实,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欠条出具次日起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马鞍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1927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2700元尚未给付的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18年6月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4420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40元,由马鞍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千里
人民陪审员  宁伦平
人民陪审员  姚 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丽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