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4民初306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49年9月12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人:马鞍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马鞍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马鞍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丽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