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马鞍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504民初317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生,个体经营业主,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鲁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建园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建园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8万元、退还保证金13.6万元,并自2018年7月16日起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古建园林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7年11月,鲁贞好是古建园林登记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27日,古建园林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鲁蓉。***2014年10月25日与古建园林签订《工程项目班组责任状合约》一份,约定***承建古建园林中标的马鞍山市采石河路(宁马高速入口-霍里山大道)绿化工程,中标价1362203.61元,依建设单位审定的决算双方结算,管理费2%等。《合约》签订后,***交纳保证金13.6万元,古建园林2014年11月7日出具收据。***组织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审定金额1217745.25元。2016年12月8日,时任古建园林的鲁贞好出具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欠***采石河路施工工程款40万元。***陈述该40万元是双方核算后尚欠的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工程项目班组责任状合约》、保证金收据、欠条、当事人陈述与辩解、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综合分析***提供的证据,基本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所述工程款款40万元和保证金13.6万元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对其诉请予以支持,相关利息自本院受理案件日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马鞍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返还)***工程款和保证金53.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3.6万元尚未给付的部分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8月2日起计至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60元、保全费4170元,共计15130元,由马鞍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负担11326元,***负担3804元。公告费600元由马鞍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千里
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
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