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04民初317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生,个体经营业主,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鲁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案件审理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马千里
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
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