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3923号
原告:马鞍山市小桃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302195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绿洁绿化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48540803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小桃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诉马鞍山市绿洁绿化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魏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高小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