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3财保26号
申请人:***,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绿洁绿化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华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绿洁绿化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绿洁绿化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