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宣中执字第00418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宁国**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宁国**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234号判决书,该判决现已生效,**、**、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宁国**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宁国**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
二、划拨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宁国**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张逸峰
代理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