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1041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池,安徽良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荣辉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津河西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801352500。
法定代表人:李茂盛,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C3-61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3451032A。
法定代表人:潘建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宁国荣辉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2020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3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95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进仓
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包羽菲
书记员龚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