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宁执字第00398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执行人:**,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系**妻子。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群芳,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西津办事处津河西路移民新村A区,系***妻子。
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国荣辉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群芳、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宁国荣辉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二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群芳、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宁国荣辉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外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群芳、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宁国荣辉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够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文广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