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皖民二终字第006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国荣辉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六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六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宁国荣辉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为5750元,由上诉人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