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宁国荣辉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宁国荣辉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宁国荣辉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六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均在宁国市境内,本案由宁国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便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宣中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宁国荣辉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指定宁国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