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881执1764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开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宁国市经济开发区山门南路136#。
被执行人:安徽塞纳河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8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开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塞纳河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宣仲案(2016)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仲案(2016)23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