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开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市新阳光电缆有限公司与宁国市开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贸分公司、宁国市开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2235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新阳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311513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国市开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贸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078716500R(组织机构代码07871650-0)。
负责人:***。
被告:宁国市开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668563390(组织机构代码76685633-9)。
法定代表人:章猛。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新阳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光公司)与被告宁国市开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贸分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分公司)、宁国市开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阳光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新阳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阳光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8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78元,由新阳光公司负担。
审判员*智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