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81执保495号
申请人:肖明发,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申请人:***,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申请人:宁国盛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48923227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国市大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港口镇港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MREKM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国市盛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南山办事处高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8814786X0。
法定代表人:唐树贵,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发诉被申请人*树林、唐锐、宁国盛唐大酒店有限公司、宁国市大唐建材有限公司、宁国市盛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唐树林、唐锐、宁国盛唐大酒店有限公司、宁国市大唐建材有限公司、宁国市盛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23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宁国市大唐建材有限公司在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上工程款人民币23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