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春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潜山县春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潜执字第00013号
申请执行人:潜山县春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皖潜大道5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丽景碧雅花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28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876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