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002执2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之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屯溪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屯溪区。
本院在执行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之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之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履行(2016)皖1002民初1891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之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经依法查控,对被执行人***之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生产、办公设备(扣除***之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变卖的设备,具体变卖设备以评估报告所载为准)进行了查封。但该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均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表示不接受该财产抵债并要求将该财产退回被执行人***之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除上述查封财产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之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05772.29元,目前已执行128000元,未执行到位3877772.29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