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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之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002执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之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屯溪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屯溪区。 本院在执行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之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之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生产、办公设备(扣除***之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变卖的设备,具体变卖设备以评估报告所载为准)进行了查封、拍卖、变卖,但拍卖、变卖均未成交。现申请执行人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表示不接受该财产抵债并提出将该财产退回被执行人***之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故对该财产的查封措施现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抵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之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生产、办公设备(扣除***之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变卖的设备,具体变卖设备以评估报告所载为准)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