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002执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之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屯溪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屯溪区。
本院在执行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之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6)皖1002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之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之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抵押的生产、办公设备(扣除***之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变卖的设备,具体变卖设备以评估报告所载为准)进行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