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002民初393号
原告: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县城沿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74891663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蓝猫全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6652873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50194085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
原告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山蓝猫全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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