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执字第00145-5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50194085U(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海力德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霞塘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6342627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执行人:黄山新城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50964036N(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与黄山海力德丝绸有限公司、***、**、黄山新城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民二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黄山海力德丝绸有限公司、***、**、黄山新城区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中,经两次债权转让,现申请执行人已裁定变更为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海力德丝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地权:黄(经)字第201400584号】和土地使用权【黄国用(2014)000517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新城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黄国用(2012)第004835号】。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山海力德丝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地权:黄(经)字第201400584号】和土地使用权【黄国用(2014)000517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山新城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黄国用(2012)第004835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秦 峻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金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