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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黄山海力德丝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执字第00145-5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50194085U(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海力德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霞塘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6342627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执行人:黄山新城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50964036N(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与黄山海力德丝绸有限公司、***、**、黄山新城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民二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黄山海力德丝绸有限公司、***、**、黄山新城区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中,经两次债权转让,现申请执行人已裁定变更为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海力德丝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地权:黄(经)字第201400584号】和土地使用权【黄国用(2014)000517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新城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黄国用(2012)第004835号】。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山海力德丝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地权:黄(经)字第201400584号】和土地使用权【黄国用(2014)000517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山新城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黄国用(2012)第004835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秦 峻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金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