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0执恢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5019408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海力德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霞塘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6342627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山新城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5096403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山海力德丝绸有限公司、黄山新城区投资有限公司(2015)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4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7)皖10执34号。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山海力德丝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地权:黄(经)字第201400584号】和黄山新城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黄国用(2012)第004835号】,除上述轮候查封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0月26日,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7月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皖10执恢13号。2018年7月13日,本院依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将本案申请执行人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山海力德丝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地权:黄(经)字第201400584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山新城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黄国用(2012)第004835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秦 峻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