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波特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波特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绵阳了凡善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03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波特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同善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了凡善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绵阳富乐花香颐养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中脊村**安置区/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波特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3民初555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了凡善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了凡善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