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189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川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1189号之一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科技创业园铭星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巧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26楼26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3元,减半收取5951.5元,由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项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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