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区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太平洋中心。
第三人:郭光明,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郭光明、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5000元(该冻结金额为额度冻结,以银行实际最终冻结金额为准),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造成冻结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恒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