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区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太平洋中心。

第三人:郭光明,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郭光明、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5000元(该冻结金额为额度冻结,以银行实际最终冻结金额为准),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造成冻结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恒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