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执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26楼2601号。
法定代表人:高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凡敏,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华阳街道滨河路二段568号。
法定代表人:凌德碧。
四川川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92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四川川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84535.71元,申请执行费1168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瑞驰牌车牌号为:川A×××××的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院依法已对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经电话询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王 景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