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2536号
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26楼2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6453727X。
法定代表人:高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36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801058238820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宇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京华国际地下室1(F)-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MA65E1QU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锐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京华国际地下室1(F)-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MA66C8D54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第三人四川宇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锐涵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048元,减半收取5524元,由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