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2536号 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26楼2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6453727X。 法定代表人:高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36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资阳市雁江区人民医院),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801058238820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宇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京华国际地下室1(F)-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MA65E1QU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锐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京华国际地下室1(F)-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MA66C8D54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第三人四川宇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锐涵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048元,减半收取5524元,由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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