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655号
原告:四川黑石信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216号1栋,实际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世纪环球中心E3-1401。
法定代表人:周仕洋。
被告:**,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四川黑石信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石信德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黑石信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成高劳人仲委案字(2020)03426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成高劳人仲委案字(2020)03426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裁决内容超出仲裁申请,应依法予以撤销;是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成高劳人仲委案字(2020)03426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1月22日,**因不服本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川0191民初1913。2021年2月3日,黑石信德公司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因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先于本院受理本案劳动争议。故本案应移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多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玥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