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民初23692号
原告: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9706219U。
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先德,重庆金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金科,重庆金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66592。
法定代表人:陈连凯。
原告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86元,由原告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宁模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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