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58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科,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先德,重庆金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金科,重庆金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3元,减半收取计12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世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秦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