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财保244号 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双高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2**16楼1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970621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1-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60549812Y。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价值138872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2)渝0116民初125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2)渝0116执保1333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