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2民初624号
原告:湖北云熙众创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肖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婷,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蔡立新。
被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奥山星城****
负责人:黄思霞。
被告:陆小玲,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李晨,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原告湖北云熙众创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陆小玲、李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湖北云熙众创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云熙众创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湖北云熙众创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 田
人民陪审员 张 景
人民陪审员 刘少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桂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