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毅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弘毅科技有限公司、门峡市天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民初52号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9楼7号。
法定代表人:蔡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文,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门峡市天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涧河小区18号楼2-101。
法定代表人:刘慧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三门峡市天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天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且已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移交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建林
审 判 员 杨 琼
审 判 员 李红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侯瑞婕
书 记 员 郭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