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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蜀都分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545号
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9楼7号。
法定代表人:蔡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香,综合部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蜀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东大街469号时代花城二期14栋。
法定代表人:强方,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强方,总经理。
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蜀都分公司、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24025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分行5105××××2717账户非被申请人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蜀都分公司、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蜀都分公司、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蜀都分公司、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蜀都分公司、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蜀都分公司、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24025元为限额。
案件申请费260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叶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