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建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2民初3550号
原告:***,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00号财富双楠1226-12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计49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