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东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川0113民初825号 原告:四川建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00号财***1226-12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街办凤凰大道一段19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建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伟业公司)与被告四川东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安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安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东博公司退还建安伟业公司投保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从2022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东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东博公司作为协信远创西南区域2021-2023年消防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向社会公开招标,建安伟业公司作为投标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东博公司转账20,000元投标保证金。***伟业公司未中标,要求东博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东博公司未退还,故诉至法院。 东博公司辩称,从建安伟业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可以看出,案涉招标人是成都协信锦华置业有限公司,保证金退还事宜回函也是成都协信锦华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东博公司在案涉招标中只是委托收款,所以建安伟业公司起诉主体错误。另成都协信锦华置业有限公司没有退还保证金是因为建安伟业公司在案涉招投标里面涉嫌串标。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7日,网址为×××.cn:8321/index!index.do的网站发布《西南区域消防工程2021-2023年度集采集中采购招标公告》。《协信远创西南区域2021-2023年消防工程战略集采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名称为协信远创西南区域2021-2023年消防工程,招标人成都协信锦华置业有限公司(协信远创地产集团西南区域公司代表公司),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0000元,投标保证金交至东博公司的民生银行账户,备注:请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缴至上述账户,同时注明投标的工程名称、投标公司全称,并将银行下账单放入投标文件商务标中。2021年6月28日,建安伟业公司向东博公司转款20000元,附言西南区域消防工程2021-2023年度集采集中采购投标保证金—建安伟业。 2022年1月20日,成都协信锦华置业有限公司向建安伟业公司出具《关于协信远创西南区域2021-2023年消防工程定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事宜回函》,主要载明:建安伟业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通过第三方咨询公司对比分析,全系列投标清单存在与其他投标单位围串标的疑虑情形。3日内提交书面证据证明不存在围串标行为,否则将根据招标文件第十四条第2条认定废标,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2022年1月26日,建安伟业公司向成都协信锦华置业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协信远创西南区域2021-2023年消防工程定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事宜回函—回复函》,对成都协信锦华置业有限公司串标疑虑作出回复。 上述事实,有身份信息、招标公告、转账凭证、回函、回复函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成都协信锦华置业有限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明确记载招标人为成都协信锦华置业有限公司,虽然其中的投标保证金条款载明,投标保证金交至指定的东博公司民生银行账户,但是之后系由成都协信锦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建安伟业公司互相发函协商保证金退还事宜。故东博公司账户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应认定为代收行为,而不是东博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行为。虽然东博公司与成都协信锦华置业有限公司存在一定关联关系,但二者属于独立的法人企业。建安伟业公司与成都协信锦华置业有限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其应依法向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其向合同外当事人即东博公司主张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建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四川建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