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691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13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81952932。
法定代表人:孙建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胜,男,系原告职员。
被告:四川金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016240。
法定代表人:何斌。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温江涛独任审理。6月9日,本院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进行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温江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汤杰华
书 记 员 韩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