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民初11060号
原告: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吴连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忠。
原告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谨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