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三岔湖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91民初237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一路9号3栋9层2号。
法定代表人:吴连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延俊,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三岔湖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新民乡环湖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徐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下雨,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三岔湖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岛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长岛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提起反诉,本院对反诉予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诉、反诉案件于202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青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延俊,长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下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青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岛公司向青鼎公司支付设计费用321440元;2.本案诉讼费由长岛公司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青鼎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229600元;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建筑工程三方设计合同》中涉及青鼎公司与长岛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8日,青鼎公司与案外人四川卜鲁格林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卜鲁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长岛公司的三岔湖民宿项目,三方共同签署了一份《建筑工程三方设计合同》。该合同约定,长岛公司将三岔湖民宿概念方案出图项目发包给卜鲁公司和青鼎公司进行设计,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和标准为:三岔湖长岛天堂洲际酒店旁鲜花小镇内7/8/9/号楼,三栋四层小楼建筑面积5851平方米。内容包括室内、软装、专业装置性艺术品、户外及景观设计内容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合同还对长岛公司需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青鼎公司与卜鲁公司应交付的设计文件以及三方之间的分工予以明确约定。另外,双方同意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包干,青鼎公司设计费为459200元。支付进度为:设计合同签订后,经长岛公司办理完请款手续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预付款;设计阶段完成并通过后,经长岛公司办理完请款手续后15日支付至合同总金额80%;施工现场竣工验收合格后,经长岛公司办理完请款手续后15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100%。合同签订后,青鼎公司按照约定的设计内容和长岛公司的具体要求完成了设计工作,并配合第三方造价机构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完成了工程造价工作。但截至目前,长岛公司仅向青鼎公司支付了合同总金额30%的预付款,尚欠合同总金额50%的中期款以及已经完成的后期工作款一直未支付。长岛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与青鼎公司办理结算,在青鼎公司和卜鲁公司按合同约定及长岛公司的要求将所有设计工作完成后,长岛公司不但不愿支付设计费,反而向青鼎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成果的时间为2019年2月1日,但由于设计工作以及长岛公司要求的特殊性,设计方案一直在不停的进行调整,直至2019年2月1日之后,各项工作都在正常进行,三方都在积极推进工作进度,沟通亦十分顺畅,经反复调整,青鼎公司和卜鲁公司最终完成了所有设计成果。且长岛公司聘请的造价机构已结合卜鲁公司和青鼎公司提供的设计图和施工图完成了工程造价工作。综上,青鼎公司已实际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案外人卜鲁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90%以上的工作内容,并配合造价公司完成了工程造价工作,故长岛公司拒绝向青鼎公司支付设计费并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青鼎公司的合法权益,故青鼎公司提起诉讼。
本诉被告长岛公司辩称,1.根据三方设计合同约定,长岛公司支付第二阶段设计费的前提条件为设计阶段完成并通过,虽青鼎公司向长岛公司提交了施工图设计成果,但截至长岛公司发函解除之日,青鼎公司提交的施工图尚未通过图审,故长岛公司有权不予支付设计费;2.根据合同约定,青鼎公司应予2019年2月1日提交成果,但青鼎公司至2019年3月方开始陆续提供,晚于合同约定的提交时间,故长岛公司即便要支付设计费,也应在扣除逾期违约金及青鼎公司实际未履行的现场配合设计费即设计费总额的20%部分后,才能进行支付。
反诉原告长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建设工程三方设计合同》已于2019年8月31日解除;2.判令青鼎公司因逾期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向长岛公司支付违约金192864元;3.反诉费由青鼎公司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长岛公司将第一项请求变更为:确认《建设工程三方设计合同》中涉及长岛公司与青鼎公司的合同关系于2019年8月31日解除。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8日,长岛公司与卜鲁公司、青鼎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三方设计合同》,约定卜鲁公司及青鼎公司联合承包长岛公司发包的三岔湖民宿酒店有关设计工作,包括室内、软装、专业装置性艺术品、户外及景观设计内容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卜鲁公司及青鼎公司就《建设工程三方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方的义务,向长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附件约定,青鼎公司应于2019年2月1日前按长岛公司认可的设计方案完成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但青鼎公司延期提交前述设计成果文件,致使长岛公司无法在既定的时间内完成三岔湖民宿酒店的装饰及开业,已给长岛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长岛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青鼎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建设工程三方设计合同》,青鼎公司已于2019年8月31日收到。综上,长岛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青鼎公司辩称,长岛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因青鼎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虽长岛公司没有对青鼎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进行书面确认,但长岛公司所委托的第三方造价机构已根据青鼎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出具了案涉工程的造价预算书,且样板房已完工结算,故长岛公司以青鼎公司延期交付设计成果,要求青鼎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8日,案外人卜鲁公司(乙A方)与青鼎公司(乙B方)组成承包联合体与长岛公司(甲方)签订《建筑工程三方设计合同》,约定长岛公司将三岔湖民宿概念方案出图项目设计工作发包给卜鲁公司和青鼎公司。合同主要内容:1.工程项目内容。包括三岔湖长岛天堂洲际酒店旁鲜花小镇内7/8/9/号楼,三栋四层小楼建筑面积5851平方米的室内、软装、专业装置性艺术品、户外及景观设计内容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明确由案外人卜鲁公司负责项目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由青鼎公司负责项目的施工图设计。2.设计阶段工作内容。青鼎公司施工图设计深度应符合成都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负责施工图设计图审通过,并于2019年2月1日前提交室内设计全套施工图、户外及景观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件、施工图预算、各专业计算书。3.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第6.1条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包干,乙B方设计费用为459200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第6.1条对卜鲁公司和青鼎公司支付进度分别约定,其中对青鼎公司第一次付款(预付款)金额为137760元,累计占比30%,时间为设计合同签订后,经甲方办理完请款手续后15日内;第二次付款金额为229600元,累计占比80%,时间为设计阶段完成并通过后,经甲方办理完请款手续后15日内;第三次付款金额为91840元,时间为施工现场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甲方办理完请款手续后15日内。第6.2条约定“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和符合甲方要求的请款手续,包括:第一次付款:付款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复印件;第二次付款:付款申请、设计成果验收合格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复印件;第三次付款:付款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复印件。若因乙方未及时提交相关手续而导致的付款延误,由乙方自行负责,且乙方不得延误设计期限”。4.合同责任。第7.1.2条约定“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对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以致造成乙A方、乙B方设计需要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A方、乙B方所耗工作量向乙A方、乙B方支付返工费”;第7.1.3条约定“甲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乙A方、乙B方未开始设计工作,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A方、乙B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据实支付设计费”;第7.3.1条约定“乙B方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第7.3.2条约定“由于乙B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期整个项目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二。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B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第7.3.5条约定“乙B方同意无论是该工程由于业主或第三方要求一般性调整,造成的费用增加均已考虑在所报设计费中,甲方不需要为此另行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如涉及到整体方案调整或系统变更,费用另议)”。5.违约责任。第8.1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第8.4条约定“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付的设计费”;第8.5条约定“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乙方其中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责任时,甲方有权向乙A方或乙B方任一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即乙A或乙B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合同附件3《三岔湖民宿设计任务书》载明了案涉项目的整体规划。明确项目的基本功能需求为:客房+多功能餐厅+小健身房。酒店定位为高端精品民宿,房间面积要大,餐厅为多功能设计,融入多种元素,满足多样化的需求,加强环境设计,满足风格变化及其调整需要。
合同附件5《三岔湖民宿项目设计工作进度表》载明,青鼎公司应于2019年1月31日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该表备注“因甲方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应重新制定进度表,因甲方审核时间增加而影响设计进度的,应顺延后续工作时间,设计审核时间及修改时间不包含在内”。
庭审中,青鼎公司认可已收到长岛公司支付的预付款137760元。双方主要通过往来电子邮件就设计工作进行对接、沟通。本院根据双方提交的电子邮件,摘录主要对接、沟通情况如下:一是青鼎公司提交设计成果情况。于2019年3月10日提交三岔湖回心院民宿酒店施工图纸汇总;于2019年4月9日提交消防施工图;于2019年4月16日、5月21日提交三岔湖回心院民宿酒店施工图纸汇总;于2019年6月25日提交三岔湖水电暖施工图;于2019年6月25日提交消防改图;于2019年6月29日提交三岔湖回心院酒店及三岔湖民宿酒店弱电系统图。二是长岛公司对设计成果的回应情况。于2019年2月21日对三岔湖民宿精品酒店平面设计向青鼎公司提出多项建议;于2019年2月27日对现有图纸提出建议,要求调整施工图纸;于2019年3月4日对房间开关提出多项建议;于2019年3月15日对三岔湖回心院、天乐酒店平面设计向青鼎公司提出10项建议;于2019年3月18日要求设计公司对影响造价进度的问题事项给出最终时间及节点;于2019年3月22日对三岔湖回心院、天乐酒店的空调图纸提出建议,要求加快园林设计图和推进样板间装饰装修工作;于2019年3月29日对三岔湖回心院、天乐酒店景观施工向青鼎公司提出6项建议,要求尽快完成跃层设计及消防管道设计图,保证造价工作的推进;于2019年4月22日要求尽快提交调整方案,并明确样板间呈现时间;于2019年5月21日要求在6月20日呈现样板间,严格控制预算;于2019年6月27日要求配合造价部门在7月1日完成造价工作。
2019年8月20日,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三岔湖回心院天乐酒店样板房装饰工程结算审核报告》。2019年8月28日,长岛公司向青鼎公司和卜鲁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青鼎公司于同年8月31日收到该通知书。2019年9月18日,青鼎公司和卜鲁公司向长岛公司发出律师函,对长岛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提出异议。2019年11月15日,青鼎公司向长岛公司提交的结算函载明,青鼎公司已于2019年3月陆续将施工图发给长岛公司,并于2019年7月12日将全套纸质版施工图提交给长岛公司,若长岛公司在2019年11月30日前再支付青鼎公司100000元作为酬劳,青鼎公司愿意解除合同,并不保留追诉的权利。本案审理过程中,青鼎公司和长岛公司均明确表示案涉合同不再具有履行条件,双方均不愿意继续履行,同意解除合同。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建筑工程三方设计合同》及附件、往来电子邮件及附件、《关于三岔湖民宿施工图设计结算的函》《解除合同通知书》《三岔湖回心院天乐酒店样板房装饰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案涉《建筑工程三方设计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对已支付预付款13776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关于案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问题。虽案涉合同是三方合同,由青鼎公司及案外人卜鲁公司组成承包联合体与发包人长岛公司共同签订,但青鼎公司与卜鲁公司是不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合同约定卜鲁公司履行项目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义务,由青鼎公司履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义务,双方在合同中各自的权利义务不相同,可以进行区分。同时长岛公司也是分别向青鼎公司、卜鲁公司支付费用。故青鼎公司有权就与长岛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单独提起诉讼。本案中,青鼎公司主张的合同解除为法定解除,其理由是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长岛公司延迟支付第二阶段设计费,构成违约。根据《建筑工程三方设计合同》第6.2条约定,第二次付款前提条件是设计阶段完成并通过,设计成果验收合格,但青鼎公司提交的样板房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不能证明其设计成果已经过长岛公司验收合格的事实,不能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且青鼎公司在提交阶段设计成果时明显存在逾期,青鼎公司在不能证明长岛公司存在延迟付款的违约情况下,依法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长岛公司根据合同中协议解除条款,反诉要求确认其通知解除的法律效力,《建筑工程三方设计合同》第7.3.2条约定“由于乙B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期整个项目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二。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B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青鼎公司应于2019年2月1日前提交施工图设计,但从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看,青鼎公司于2019年3月起才陆续提交施工图,7月12日提交全套纸质施工图,提交时间明显逾期,已构成违约,其间长岛公司虽对青鼎公司的阶段性设计成果多次提出修改建议,但该修改建议不属委托方的设计变更,设计时间不应顺延。综上,青鼎公司未按约定时限提交设计成果,已构成违约,长岛公司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但在解除权成就后,青鼎公司从2019年3月至7月仍继续向长岛公司提交设计成果,长岛公司也在继续接收,并提出修改建议,说明双方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长岛公司的行为表明其已自愿放弃合同解除权。之后,即便长岛公司要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应在合理期限内先行催告青鼎公司,但长岛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在未经催告的情况下直接向青鼎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故长岛公司的通知解除行为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但在庭审中,青鼎公司与长岛公司均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同意解除合同,故本院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依法确认解除《建筑工程三方设计合同》中涉及青鼎公司与长岛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关于合同解除后长岛公司向青鼎公司支付设计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合同解除后,青鼎公司要求长岛公司就已完成的设计工作支付相应设计费,符合法律规定。因设计工作最终是向委托方交付智力劳动成果,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委托方的要求,与设计方具有的创新性、独创性设计能力相关,也与委托方的理念、审美等主观因素有关,对设计成果无统一的评价标准。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青鼎公司提交有设计成果,但长岛公司对设计成果是部分同意,部分要求修改,青鼎公司也未提交第二次付款应具有的设计成果验收合格单,且至今未进入设计施工阶段,故不能认定青鼎公司完成了第二次付款时应当完成的设计成果。长岛公司应支付的设计费,应根据青鼎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付出的劳动量,结合设计合同的性质进行综合评判。因青鼎公司实际付出的劳动量无法评估,本院根据青鼎公司已提交的设计成果工作情况,结合长岛公司对设计成果的认可度及未完成设计工作在设计总费用中的占比情况,酌定长岛公司在扣除已预支的设计费137760元后,还应支付青鼎公司设计费137760元。
三、关于青鼎公司的违约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双方在《建筑工程三方设计合同》第7.2.2条约定,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期整个项目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二。青鼎公司按约定应于2019年2月1日前提交施工图设计,但实际是从2019年3月开始提交设计成果直到7月提交全套纸质施工图,提交时间明显逾期,已构成违约,但长岛公司反诉要求青鼎公司支付违约金192864元,明显偏高,应予调整。综合青鼎公司实际提交的设计成果情况、违约情况、过错程度及长岛公司的预期利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依法调整为3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建筑工程三方设计合同》中涉及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三岔湖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于2020年5月21日解除;
二、四川三岔湖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37760元;
三、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三岔湖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四、驳回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四川三岔湖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061元,由四川三岔湖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661元,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79元,由四川三岔湖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579元,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涵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