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0107民初339号
原告: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
都南一路9号3栋9层2号。
法定代表人:吴连洪,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延俊,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
都南路77号(武侯新城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刘旭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俊,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青鼎公司)与被告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腾越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青鼎公司诉称,2016年3月,青鼎公司与腾越公司签订《成
都腾越“电商营销中心”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将成都腾越“电
2
商营销中心”装修工程承包给青鼎公司施工。工期20日历天,合
同总价暂定为385622元。分期支付,工程进场后10日内支付合
同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85%;结算完
成后7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工程质1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
支付剩余工程款。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经竣工结
算,结算金额为417241元、质保金为20862元,质保期一年(如
工程无质量问题,保修期满无异议无扣款于2017年5月9日后无
息付清)。后腾越公司共支付工程款327778.70元,尚欠89462.30
元。青鼎公司多次催告未果,请求法院判令:1.腾越公司向青鼎公
司支付工程款89462.30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5日至2019
年8月20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
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
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10日为10002.25元);2.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腾越公司承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四
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462.30元;
二、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若未如期足额履行上述支付义
务,则应另行向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604.60
元;
三、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1271元,由四川青鼎
3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
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倪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