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0107民初339号

原告: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

都南一路9号3栋9层2号。

法定代表人:吴连洪,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延俊,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

都南路77号(武侯新城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刘旭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俊,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青鼎公司)与被告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腾越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青鼎公司诉称,2016年3月,青鼎公司与腾越公司签订《成

都腾越“电商营销中心”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将成都腾越“电

2

商营销中心”装修工程承包给青鼎公司施工。工期20日历天,合

同总价暂定为385622元。分期支付,工程进场后10日内支付合

同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85%;结算完

成后7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工程质1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

支付剩余工程款。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经竣工结

算,结算金额为417241元、质保金为20862元,质保期一年(如

工程无质量问题,保修期满无异议无扣款于2017年5月9日后无

息付清)。后腾越公司共支付工程款327778.70元,尚欠89462.30

元。青鼎公司多次催告未果,请求法院判令:1.腾越公司向青鼎公

司支付工程款89462.30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5日至2019

年8月20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

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

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10日为10002.25元);2.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腾越公司承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四

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462.30元;

二、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若未如期足额履行上述支付义

务,则应另行向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604.60

元;

三、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1271元,由四川青鼎

3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

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倪诗瑶